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月眉路19之2號房屋東方約150米 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地勢平 坦,無面臨道路。」等語。
3.
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 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