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350萬元之抵押權與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240萬元之抵押權與席瑪麗。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與蔡俊怡。 4.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客廳天花板塌落,內部木板鋼筋裸露,牆壁有漏水壁癌情形。室內家 具齊全,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通。另依據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4.
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建物大廳及北側天花板牆角、窗台周圍有滲漏水情事。勘 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 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 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 出所進一步探詢)。
6.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定後,僅點交809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