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用。另鑑價報告 記載:經現場詢問及調查結果,一樓增建廚房部分後方門邊有因地震造成明顯龜裂,二樓前方 房間天花板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次拍賣之252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可能遭拆除之風險。且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 定 人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