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查封及履勘時,會同警員開門入內,屋內有相對人生母鄭吳○鶯在場,伊稱僅其住居於此,2樓有神明桌,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有 增建(即暫編561建號建物)。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之第三人鄭吳○鶯表示並無上開情事。另聲請人亦陳報現場 勘查不動產屋況老舊、生活用品擺放雜亂,且佔用人告知廚房屋頂於下雨時,略有滲漏水 之情事。此外,經詢問佔用人陳明該屋內並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又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經查詢臺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及臺灣凶宅網後,並無海沙屋、輻射屋及 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項,其餘地震受損、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因資料取得困難,而未在 本案考量範圍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標內暫編56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本標暫編561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一小段62-
6.
63-12地號土地上, 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 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 特別注意。二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