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5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樂利三街132巷巷道及132巷
2.
7弄,均為 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月1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 0203346號函,係屬
3.
基府工建字第00533號建造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 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 徵收、法定空地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6.
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建築基地範圍,其上建物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第3項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築物」情形,其專有部份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 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餘剩之權利範圍,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8.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