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465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派員查訪,南寧路45-2號大樓主委稱,現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契約同意 出租,則未提供相關資料,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拍賣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基地之所有 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基地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惟上 開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基地所有權人。故於建物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始公 告基地之所有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五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 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 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於拍定後 經公告,建物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建物基地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 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 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