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 2.向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49萬元。 3.向林修賢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萬元。
2.
民國112年12月7日、113年3月19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葉祥豪不在場,債務人康月秋在 場,屋內有水有電,天花板部分有包覆,目測無法判斷有無漏水情形,惟天花板有水痕,房間 內有滲、漏水痕跡,有增建。據在場人稱債務人葉祥豪未居住於此,現為其居住使用,又門牌 信一路141巷5之4號建物與信一路141巷7之4號建物係打通使用,僅有一出入口,且信一路141巷 7之4號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在場人為房屋納稅義務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4.
1027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 風險。另據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05245號函表示,信義區信一路141巷 5之4號建物業經69年11月18日基府違建字第682號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在案,請應 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2,5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