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稱:建物牆壁有些許壁癌情事,內有傢俱,現無人居住使用, 拍定後點交。土地為大樓座落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是拍定後土地不點交。本件尚有位於B2-72之車位,業已出租他人使用,又編號僅供參考,亦不知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是拍定後亦不予 點交,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4.
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