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1.6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07地號土地為「x計畫+」建案基 地,現仍建築中,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 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