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需經鐵柵門方得進入,部 分為空地,部分為鐵皮屋占用(信箱為延平路二段727巷11號之
2.
,部分為植栽 種植樹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植栽收取權 人不明,且佔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建物及植栽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占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 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9.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 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 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