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0 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129巷14號、72號建物旁之道路。」。58 0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2.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6.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按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