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7建號建物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陳吳○秀稱此處為自己與債務人及其子共三人居住,無 分租之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