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17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6號建物北方約113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七trial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