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鎖匠、警員到場執行。現場 無人在場應門,會同員警、鎖匠協助執行開門入內。屋內垃圾雜物四散天花板及牆面因潮濕嚴重剝落坍塌,漏水 極為嚴重,地面有大量積水。一樓沒水沒電,二樓沒水有電,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屋內潮濕潮濕嚴重。
2.
據民國114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屋齡約45.48年,屋內嚴重壁癌,屋 內維護甚劣,樓梯多有龜裂,樑柱潮濕」等語。
3.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基地所登字第113020564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建物登記謄本內容 所示,本件210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國有土地西定段
8.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9.
本件係拍賣210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應 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建物所占用之西定段
13.
1083-26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 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 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 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 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