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鎖匠、警 員到場執行。現場無人在場應門,會同員警、鎖匠協助執行開門入內。屋內垃圾雜物四散天花 板及牆面因潮濕嚴重剝落坍塌,漏水極為嚴重,地面有大量積水。一樓沒水沒電,二樓沒水有 電,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屋內潮濕潮濕嚴重。
2.
據民國114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屋齡約45.48年, 屋內嚴重壁癌,屋內維護甚劣,樓梯多有龜裂,樑柱潮濕」等語。
3.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基地所登字第113020564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210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國有土地西定段
8.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9.
本件係拍賣210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 物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建物所占用之西定段
13.
1083-2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