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相鄰,查封時現況為休耕中農地。惟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 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出價總額最高者得標(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統計總金額)。
3.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