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6月21日查封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776地號土地位於中正路211巷32弄巷道,為既有巷道,現供公眾通行及停放汽機車。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為中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有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28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32361594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3.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2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361416號函:本件土地部分係70中使字第2594號使用執照(69中建字第34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上開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示為現有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屬該執照之建築基地。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