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7月22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272巷42號建物坐落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8月1日函復稱571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0539號使用執照(64(延平)(迪)建字第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公告應買三個月,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