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儉38365

基隆市七堵區泰安段232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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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53.8
保證金:
50.8
總坪數:
17.2
坪單價:
14.7萬/坪
持分地坪:
17.2 坪
總現值:
136.6 萬
拍後增值:
-117.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232地號,面積 6.3 m2,持分 1/12,2.2 萬
2.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36地號,面積 338.3 m2,持分 1/6,251.6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5/4/29,總底價 351萬,保證金 70.3萬,坪單價 20.4萬/坪,流標
2拍,2025/5/27,總底價 298.5萬,保證金 59.7萬,坪單價 17.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 員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32地號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基隆市 七堵區泰和街81號房屋右側部分占用中。另系爭36地號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基隆 市七堵區泰和路75巷7號房屋及其前方塑膠棚子全部占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1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32地號土地之使用 分區為保護區,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4.
,地上均有建物占用。」 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 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揭建物、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使 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渠等語系爭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 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後,均不點交。
土地增值 (2)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232地號
6.3 m2 × (1/12) × 3,100 元 - 2.2 萬元
= -2萬元
2.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36地號
338.3 m2 × (1/6) × 24,200 元 - 251.6 萬元
= -115.2萬元
鄰近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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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2.9 坪 /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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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1.5 坪 / 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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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46.1 坪 / 68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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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1 坪 / 3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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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2.3 坪 / 3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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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21.3 坪 / 183.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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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2.5 坪 / 45.6 萬
2025/7/2
3拍 點交
4.7 坪 / 38.4 萬
2025/7/2
3拍 不點交
1.8 坪 / 28.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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