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儉38365

基隆市七堵區泰安段232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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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5.8
保證金:
43.2
總坪數:
0.4
坪單價:
524.6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2.2 萬
拍後增值:
-21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232地號,面積 6.3 m2,持分 1/12,1.9 萬
2.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36地號,面積 5 m2,持分 1/6,213.9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5/4/29,總底價 351萬,保證金 70.3萬,坪單價 20.4萬/坪,流標
2拍,2025/5/27,總底價 298.5萬,保證金 59.7萬,坪單價 17.3萬/坪,流標
3拍,2025/6/24,總底價 253.8萬,保證金 50.8萬,坪單價 14.7萬/坪,流標
應買,2025/6/24~2025/9/23,總底價 253.8萬,保證金 50.8萬,坪單價 14.7萬/坪,停拍
停拍,2025/9/11,停拍
法院筆錄 (7)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員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略稱:「系爭232地號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和街81號房屋右側部分占用中。另系爭36地號土地 現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和路75巷7號房屋及其前方塑膠棚子全部占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1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36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4.
,地上均有建物占用。」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 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 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揭建物、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 定後,渠等語系爭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 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後,均不點交。
土地增值 (2)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232地號
6.3 m2 × (1/12) × 3,100 元 - 1.9 萬元
= -1.7萬元
2.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段 36地號
5 m2 × (1/6) × 24,200 元 - 213.9 萬元
= -211.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30
1拍 不點交
6.3 坪 / 21 萬
2025/9/30
1拍 不點交
19.4 坪 / 59 萬
2025/9/30
1拍 不點交
30.6 坪 / 110 萬
2025/9/30
1拍 不點交
365.4 坪 / 439 萬
2025/10/7
1拍 點交
37.2 坪 / 893.6 萬
2025/10/1
1拍 點交
29.7 坪 / 355 萬
2025/10/1
1拍 點交
29.7 坪 / 432 萬
2025/9/24
1拍 不點交
28.9 坪 / 160 萬
2025/9/24
1拍 點交
27.4 坪 / 151 萬
2025/9/24
1拍 不點交
114 坪 / 6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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