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空地,有無圍牆占用到, 需鑑界始能確定,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永康區永中街53巷15號及豬寮(堆放雜物) 部分占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為裡地,其上有建物、空地、種植芒 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果樹等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 使用分區屬部分「道路用地」、部分「廣(道)」廣場(兼供道路使用),「道路 用地」、「廣(道)」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 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 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豬寮、果樹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建物、豬寮、果樹等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 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