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空地,有無圍牆占用到, 需鑑界始能確定,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永康區永中街53巷15號及豬寮(堆放雜物) 部分占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為裡地,其上有建物、空地、種植芒 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果樹等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 使用分區屬部分「道路用地」、部分「廣(道)」廣場(兼供道路使用),「道路 用地」、「廣(道)」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 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 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豬寮、果樹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建物、豬寮、果樹等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 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