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月11日、112年2月4日、113年10月1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1土地為門牌號碼大享路117號及119號中間之巷道用地,目前供通行;編號2土地為門牌號碼大享路103號至105號間之巷道用地,目前供通行。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部優先購買。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或費用繳清等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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