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兄在場稱債務人借其居住使用,已住十幾年,債務人住岡 山,經檢視有三房二廳二衛浴,無停車位,每月應繳管理費3,500元,有積欠三年多管理費約十 幾萬元,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另據債權人於114年3月31日具狀陳報目 前由債務人哥哥及其太太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借用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債務人有積欠管理費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