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員工在場稱管理費一個月新台幣(下 同)3,627元(含車位清潔費400元),建物附有一平面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7號,無 機車位,建物有些微壁癌;另於114年9月2日現場履勘,大樓管理員表示本件拍賣房屋屋 主確實有登記地下一樓編號7號車位,惟管理室並無車位之權利證明文件,若房屋遭拍定 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則拍定人即可持權利移轉證明書向管理室變更車位所有權人為拍 定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