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26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已打開,經進入檢視,桌上放有債務人 留言給債權人之紙條,廚房天花板有輕微漏水情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同年10月10 日查訪時,債務人在場稱其居住在此。債務人另陳報稱
8.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二226建號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無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者,依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 定之。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