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26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已打開,經進入檢視,桌上放有債務人 留言給債權人之紙條,廚房天花板有輕微漏水情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同年10月10 日查訪時,債務人在場稱其居住在此。債務人另陳報稱
3.
2 樓,且需經過私人土地始能抵達道路,若拍定後,不會無償讓拍定人使用加蓋之2樓樓梯及經過 私人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26建號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 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22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其占用屯山段
4.
200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0月8日函覆稱:226建號建物係 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二226建號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無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者,依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 定之。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4年9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