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0年12月28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兄(即共有人)在場稱由債 務人之母、兄自住,有輕微漏水。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 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有被 拆除之虞,請買受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