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債權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及轄區員警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 由其與家人自住,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無分管停車位,建物後方廚房及廚房旁之臥室有增 建。
2.
7500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債務人稱系爭建物非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設定132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