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1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 標的位於門牌安樂區基金二路33號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 分為道路,部分為菜圃,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 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屬「保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 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