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113年7月4日現場測量時(電子查封係於113年3月14日),第三人林雪芬在場陳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2月起至117年等情,並提出租約為證。惟經法院除去租賃契約,且無人異議,本件拍定後點交。
3.
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列管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又據上述第三人所陳,本件建物牆壁有因地震造成之裂痕,亦有漏水之情形。另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