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第三人鄭○平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2樓天花板有明 顯漏水痕跡,建物現由承租人鄭○平占有使用中,並經營花店,稱1樓右側及後方鐵皮雨遮 為其出資搭建。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建物右側、後方 空地,191地號土地位於建物前方空地現為騎樓。經會同到場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 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經債權人於113年8月23日陳報建物由承租 戶:日盛禮品花店(負責人:鄭○平)所經營使用,據其表示已承租約31年之餘,最近一 簽約大約在3-4年前,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惟簽訂租約之出租人並非債務人,且租約 已遺失,無法提供。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知悉,鑑於法院 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由第三人承租中,於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全 部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本標內暫編26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 2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