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師、鎖匠、地政人員、員警到場執行。現場 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第三人李○○,在場略稱其單獨住居於此屋。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 明祖先牌位。屋內有嚴重漏水及壁癌,廚房有因地政產生之裂痕,且無停車位。據地政人員到場略稱,建物無增 建情事。
3.
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4.
,建物為RC造,屋齡約43 年,屋內多處水泥掉落,鋼筋外露且水漬現象。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六)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