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無水、電,屋內傢俱多已搬離,債務人稱已二十八年無人居住使用,後陽 台有外推作廚房使用;復經會同地政人員現場丈量,經地政機關函覆確認無增建情事;土地使 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 商業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4098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11月27日核 輻字第113001798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113年12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80368號函覆,經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不清楚 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相關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3619275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