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3地號 上有門牌東信路35巷77號建物占用,及建物旁之階梯、空地」。使用分區為部 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惟土地謄本登記之地上建物有同段76建號(門牌東 信路35巷79號)、77建號(東信路35巷77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 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 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 買之參考。
5.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24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014224號函略載:光明段7 63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光明段13-54地號,查本府核發之
7.
基使字第03650號使用執照,其卷內基地地號為重測前光明段13-17及1 3-76地號土地,故光明段763地號非屬前開執照卷內基地範圍等語。請應買人注 意。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