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盧碧雲稱:「系封房屋係其同居人吳成恩向 藍維雄承租,租期自113年4月1日起租期為一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3000元,另系封房屋係債務 人出售予藍維雄,惟未辦理過戶。」。本院職權函詢崇德路178巷14之1號房屋稅籍登記資料, 仍為本件債務人。請應買人注意。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一木 造平房,現場勘估時室內屋況差,建物後方已呈損壞廢棄狀態,維護情形較差。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4年2月20日回覆稱派員多次查訪均無果,且經查詢未發現該址有 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4年2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錄;經 基隆市政府於114年2月1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 參。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 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409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5.
因本件標的4099建號現為第三人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第五項記載之優先承買權人,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