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1月9日執行筆錄所載,系封房屋位於城上城社區B棟,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情形。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封房屋為住家使用,屋內現況正常良好,惟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 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系封房屋有一編號P6-898平面 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 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撒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