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水源路1巷13號為中心,位於西南方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 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 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本件標的無三 七五租約登記。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6月1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124986號函略載:「旨 揭地段
12.
基府工建字第0354號建造執照卷內 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截至目前尚未辦理開工,按建築法第54條規定,該 建造執照已失其效力」等語。則本件拍賣土地有無受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則本件土地 (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 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