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執行標的物係自住。又依114年3月19日 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書記官於當日9時45分許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進入執行標的建物內 查看:該建物內尚屬整潔,有少部分生活用品及電器,屋內桌上有送達予債務人之訴訟 文書通知,屋內強面有嚴重壁癌,顯有漏水情形。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旗津段
5.
336 地號土地,及管理者為交通部航港局之旗津段337地號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該建物將來 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