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13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未臨路,應為廢棄魚塭。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袋地,土地未臨路,要到達須經過他人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8.
                                            
                                            
                                                107條規定,就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
                                            
                                         
                                        
                                            
                                                9.
                                            
                                            
                                                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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