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4筆位於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528號上,假扣押債權人稱土地上蓋有未登記建物,不知為何人所有。另經本件執行時現場執行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3.
442地號相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528號房屋坐落。另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至該屋調查,該屋係由第三人葉明德、葉明忠共同持有,並由其等占有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9月25日函及內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及稅籍資料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528號房屋坐落,該屋係由第三人葉明德、葉明忠共同持有,並由其等占有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9月25日函及內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及稅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土地如拍定,將先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如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將由其優先承買。如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
7.
第460條之1規定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再通知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另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90年10月2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之「乙種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