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26日現場測量,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三重區三光街47 之2號上方鐵皮往前約不到2公尺(1.7~1.8公尺)與47之1號、47之12號樓梯中界 延伸處即1266-1地號處(約0.02平方公尺)。808-2地號位於三重區光華街123號 及129號之間之道路,從123號前方電線桿為始點約16公尺長。814地號位於光華 街122號前方道路。惟實際界址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為準。
3.
本件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 案,808-2地號為人行步道用地;814地號、1266-1地號為道路用地。
8.
2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土地編號3現況為 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新北重工字第1140000513號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購」;808-2地 號、814地號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1266-1地號全部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依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地徵字第1140572062號函查無辦理徵收、徵收註 記。另依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新北重工字第1142154186號函、新北市政府新建工 程處新北新地字第1145218994號函,均無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事。鑑於司 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 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 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拍賣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