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前案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 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24巷7弄
3.
12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10日函復稱:334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1939 號使用執照(67建(北投)字第0279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查本 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 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 人留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公告應買期日: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公告應買三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