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7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永興路2段
4.
8號建物後方之梯形區域,部分為前揭建物後方占用,部分為雜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2月30日函復稱447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0884號使用執照(62工營字第0777號營造執照)之法定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