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1年3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拍賣
2.
195地號兩筆土地相連,土地上為雜草,道路將土地分隔二邊, 道路應位於土地範圍之內。嗣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通往本件拍賣194地號土地之道路施工中,有圍籬隔起無法接近,經遠眺 為雜草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7.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