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現場會測查封暫編5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表示此建 物是由其及家人居住,有滲水現象。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 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且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8
3.
839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二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
11.
暫編5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 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2.
暫編58建號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 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