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現場所見,拍賣之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部分窗框未裝設窗戶,且無法以 外觀辨識有無增建,建物門牌現已整編為「新竹市香山區芝柏一街135號2樓」。又據建物基地 所有權人稱,建物無占用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基地所有權人已對債務人提地拆屋 還地訴訟,並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審理中。又建物有漏水情事,曾遭1 樓房屋所有權人提起修復漏水訴訟,並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32號民事判決債務人應予以修 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基地為同段57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