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3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屋,在場債務人稱係向其弟即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無償借用土地所搭建,給兒子作車庫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3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7月12日函覆認定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