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子路39號(佛慈禪寺)東南方180公尺處, 現況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13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 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 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本標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1月23日新 北地籍字第1140158495號函略載:130地號土地,並非位於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 劃區範圍。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1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156385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係同查詢,查無 申請建築資料等語。另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2月3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317 06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 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意。惟 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
9.
本件按1標至5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