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3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9號建物西南方約45公尺處,為 雜木林,且無路可達。」。3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本標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1月23日新北地籍 字第1140158495號函略載:303地號土地,並非位於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 圍。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