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0月14日現場指界時,88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一段211巷31號旁,部分鐵工廠、部分鐵皮車庫、部分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標分別應買,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