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25地號土地經法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稱其上坐落新店區北宜路二段167巷2弄4號、6號、8號、10號、12號之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839地號土地經法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42065號燈桿西南方約94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