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9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汐止區康寧街777-1號向西南約25公尺處,部分人行道、部分雜木林及部分空 地;666地號土地位於同區中興路110巷30弄12號向西南約40公尺處,其上為農 作物;668地號土地係同區福德一路213巷12號道路用地;677地號土地係同區中 興路110巷30弄12號後方之停車場。上開停車場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依債務 人陳報為共有人之一使用、栽種,停車場收益部分會給付共有人作為使用權利 金,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