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據本件拍賣建物管委會主委稱:本件拍賣建物曾經桃園市建管處鑑定,有耐震疑慮,並已聲 請弱層補強。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是否屬實,並注意相關風險,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
4.
依查封筆錄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53-1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大門前柏油路。
8.
本件拍賣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9.
本件拍賣241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夾層增建),與986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 出入口,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 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